标准摘要
[中文适用范围]: 本国际标准适用于用于道路车辆前照灯、雾灯和信号灯的可更换灯泡(白炽灯泡和气体放电灯泡)。它特别适用于受立法管辖的灯泡,特别是包含在1958年3月20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日内瓦协定第37号和第99号规章中的灯泡。然而,本标准也可用于属于本标准范围的其他灯泡。本标准规定了正常生产和标准灯泡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以及互换性(尺寸、电气和光度)的基本要求。对于本标准中的大多数要求,参考了“相关数据表”。对于第5条中列出的所有灯泡,数据表包含在本标准中。对于其他灯泡,相关数据由灯泡制造商或负责供应商提供。这可能基于国家立法。灯泡寿命、光通量维持、抗扭强度以及抗振动和抗冲击等其他要求规定在IEC 60810中。后者标准还提供了指导照明设备设计的信息,如温度限制和灯泡最大轮廓。用于补充目的且不受立法管辖的道路车辆灯泡规定在IEC 60983中。在立法规定批准的国家(例如根据上述ECE规章),建议参考本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估。IEC 60810和IEC 60983不用于此目的。注:在各种词汇和标准中,使用不同的术语来指代“白炽灯”(IEV 845-07-04)和“放电灯”(IEV 845-07-17)。本标准使用“白炽灯”和“放电灯”术语。然而,当单独出现“灯泡”一词时,指两种类型,除非上下文清楚地表明仅适用于其中一种类型。
英文名称Amendment 3 - Lamps for road vehicles - Dimensional, electrical and luminous requir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