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中文适用范围]: IEC 61779 的本部分规定了结构和测试的一般要求,并描述了适用于检测和测量空气中易燃气体或蒸气浓度的便携式、可运输和固定设备的测试方法。该设备或其部件设计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见 2.1.8)和易受沼气影响的矿井中。本标准由以下标准补充,涉及各种类型设备的性能具体要求: IEC 61779-2:指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分数不超过 5% 的 I 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IEC 61779-3 : I 组设备的性能要求,指示空气中甲烷的体积分数高达 100 % IEC 61779-4: II 组设备的性能要求,指示爆炸下限的体积分数高达 100 % IEC 61779-5: II 类设备指示气体体积分数高达 100% 注 1 - IEC 61779-1 与上述标准相关,旨在提供适合通用用途的安全和性能水平的设备应用程序。然而,对于特定的应用,潜在的购买者(或适当的机构)可能另外要求设备接受特定的测试或批准。例如,未经管辖范围内的矿山相关机构事先额外批准,不得使用第一类设备(即在易受沼气影响的矿山中使用的设备)。此类特定测试/批准应被视为对上述标准规定的补充和独立,并且不排除对这些标准的认证或遵守。注 2 - I 组和 II 组设备指示体积分数高达 100% 甲烷,II 组设备指示体积分数高达 100% 气体仅适用于已校准的特定气体。注 3:就本标准而言,术语“燃烧下限(LFL)”和“爆炸下限(LEL)”被视为同义,同样,术语“燃烧上限(UFL)”和“爆炸上限”被认为是同义的。爆炸极限(UEL)”被视为同义。为了便于参考,下文中可以使用两个缩写LFL和UFL来表示这两组术语。应该认识到,具有管辖权的特定机构可能具有压倒性的要求,规定使用这些术语组中的一组而不是另一组。 2 当设备制造商对超过这些最低要求的任何特殊结构特征或卓越性能做出任何声明时,本标准适用。所有此类声明均应得到验证,并且必要时应扩展或补充测试程序,以验证所声明的性能。附加测试应由制造商和测试实验室商定。 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指示、报警或其他输出功能的可燃气体检测装置,其目的是对潜在的爆炸危险发出警告,并在某些情况下启动自动或手动保护动作( s)。 4 本标准适用于商业和工业安全应用的设备,包括吸气式设备的整体采样系统。 5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部采样系统、实验室或科学类型的设备、或仅用于过程控制目的的设备。 [外文原描述]: Specifies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and testing and describes the test methods that apply to portable, transportable and fixed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 or vapour concentrations with air. The apparatus, or parts thereof, are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and in mines susceptible to firedamp.
英文名称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