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中文适用范围]: 范围和对象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主控室报警系统的功能要求。它给出了用于报警功能的术语的定义。还规定了核电厂主控室的人为因素要求和报警呈现设计导则。注:报警功能可以在专用系统(报警系统)中实现,或者最好是主控制室HMI(人机界面)系统的集成部分。它规定了报警功能,包括原始报警信号的选择和定义@报警信号处理(例如@事件序列处理@静态和动态优先级排序)@报警显示处理(例如@报警抑制)以及相关显示设备的使用(例如@视觉显示单元(VDU)@传统报警面板@壁画显示)@带有确认和重置序列@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在核电厂的异常情况或工厂瞬态情况下,许多警报同时发生。为此,核电厂主控室的报警功能需要特别考虑人因工程和系统配置,以避免操作人员的误解,并为操作人员提供足够的信息。因此,该范围包括基于人为因素的核电站监控和运行的特殊报警功能。它不包括特定的报警系统@,例如火灾报警和安全报警系统。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对控制室报警系统底层功能设计基础的国际共识@涵盖相应的功能要求@主控制室报警功能和报警呈现的人为因素要求和设计指南核电站。因此,本标准旨在提供指导,以减少过去遇到的问题:遗漏重要警报@延迟检测重要警报@增加可能影响其他操作活动性能的工作量@不注意频繁激活的警报(称为?)令人讨厌的警报以及由于对警报之间的关系和警报的重要性的误解而产生的混乱。 [外文原描述]: Provides the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the alarm systems in the main control room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Establishes the human factors requirements and the design guidelines for alarm presentation for the main control room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英文名称Nuclear power plants - Main control room - Alarm functions and pres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