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主要技术内容】 3 基本要求 3.1 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应符合GB 19304和GB 19298的要求。 3.2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其监测项目应满足GB 5749中4.1.9表1的要求。 3.3 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源水水质应符合GB 8537中3.3(锰、耗氧量除外)、3.4、3.5的规定。 3.4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8 设施与设备 除应符合GB 14881第 5 章和GB 19304第 8 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款要求。 8.1 单条生产线生产能力应达到600 桶/小时以上。 8.2 水处理能力应达到15 T/小时以上。 8.3 臭氧机配置应为3.4 g/小时以上。 8.4 采用自动化喷码设备、自动上盖设备。 8.5 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等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工位具体确定方法参考附录A)。 8.6 采用过滤除菌工艺的应每年更换一次反渗透膜。 9 库房要求 9.1 成品库面积应达到400m2以上。 9.2 包装桶存放面积应达到200m2以上。 10 产品检验 除符合GB 14881第 9 章、GB 19304第 12 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 企业每次生产过程中应对半成品臭氧浓度进行监控,其臭氧溶解度控制在0.3mg/L以下。 10.2 产品应存放24小时后方可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