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主要技术内容】 4 追溯目标 实施追溯的黄河口大闸蟹(以下简称大闸蟹)可根据建立的追溯体系追溯到养殖、加工、物流销售等关键环节的产品、投入品及相关责任主体。 5 机构和人员 5.1 实施追溯体系的责任主体 a) 追溯实施主体:该类责任主体涉及黄河口大闸蟹养殖/原料、加工、物流和(或)销售等领域,负责对大闸蟹产品进行追溯信息采集和上报、核实和发布。该类责任主体宜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部门负责追溯实施工作; b)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追溯体系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帮助追溯实施主体建立追溯体系,确认追溯过程及相关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5.2 追溯实施主体应设置专人负责追溯体系各责任环节的实施工作,并明确其岗位职责、权限。应组织人员参加专业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追溯全过程的必要内容,使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6 设备和软件 6.1 实施追溯体系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工业计算机; b) 网路通信设备; c) 数据存储设备; d) 追溯码标识生成设备; e) 追溯码标识读写设备; f) 追溯码标识印刷设备。 6.2 监督管理部门与消费者可使用相应的便携式读取设备通过通用软件应用程序对追溯码标识所记录的信息进行识别、查询及防伪鉴定。 7 追溯制度 7.1 追溯实施主体应根据建立、实施、定期回顾和更新追溯体系相关制度文件。追溯制度文件可与其他管理制度文件合并表述。 7.2 追溯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 b) 追溯信息采集和记录; c) 追溯码标识管理; d) 追溯演练预案; e) 追溯系统管理; f) 追溯体系自我评价; g) 质量安全问题处置; h) 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7.3 追溯实施主体应制定追溯体系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能力资格、岗位职责、培训考核等岗位制度。 8 结果分析 8.1 基本要求 大闸蟹追溯体系应符合GB/T 38159的要求。 8.2 追溯系统 宜选择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推行的追溯系统。 追溯系统建设应符合GB/T 38158的要求。 8.3 追溯信息 8.3.1 基本要求 8.3.1.1 追溯实施主体应确定并记录接收信息和输出信息,以及追溯实施主体内各工序的处理信息。 8.3.1.2 追溯实施主体应按相应标准的的要求对大闸蟹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对影响追溯实现的关键环节进行记录。 8.3.1.3 追溯实施主体应记录基本追溯信息在实现追溯目标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择记录扩展追溯信息。 8.3.1.4 追溯信息记录应有原始记录或真实副本等佐证材料。真实副本可包括复印件、扫描件、照片、音视频或任何其他对原始记录准确复制的方式。 8.3.1.5 宜使用物联网设备自动获取记录信息,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记录追溯信息。信息应真实、有效、完整,数据文件应标识明确,易于识别和检索。 8.3.1.6 信息记录应在现场填写或采集,不应事后补写和事先预估填写。记录时内容应完整、清晰易读,且原则上不能修改,纸质记录确需修改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电子记录的修改应依照权限进行并保有修改日志,并留存原始记录。 8.3.1.7 纸质记录应有记录填写人员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电子信息记录应有填写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电子签名。 8.3.1.8 信息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8.3.2 追溯环节 追溯环节包括大闸蟹养殖、大闸蟹加工、大闸蟹物流、大闸蟹销售、消费者投诉、不合格品处理6个环节。 8.3.3 信息采集内容 8.3.3.1 大闸蟹养殖环节采集信息见附录A。 8.3.3.2 大闸蟹加工环节采集信息见附录B。 8.3.3.3 大闸蟹物流环节采集信息见附录C。 8.3.3.4 大闸蟹销售环节采集信息见附录D。 8.3.3.5 消费者投诉环节采集信息见附录E。 8.3.3.6 不合格品处理环节采集信息见附录F。 8.4 追溯码标识 8.4.1 宜实施源头赋码,追溯编码应符合NY/T 1761的要求。追溯码在生产、加工、物流、销售等环节传递。 8.4.2 产品包装上的追溯标识应确保追溯标识清晰、完整、未经改。 8.4.3 标识位置宜醒目,不应覆盖产品包装上的商标、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关键信息。 8.4.4根据实际应用场景需要,追溯码载体可选择二维码和 RFID 两种载体: a) 追溯码载体为二维码时,可使用汉信码或快速啲应矩阵码(QR Code),其要求应符合GB/T 33993和GB/T 23704的规定; b) 追溯码载体为RFID时,可参考GB/T 36364或GB/T 36365的要求 8.4.5应保证标识载体不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追溯标识不因搬运或其他因素而被损或消褪。 8.5 追溯演练 追溯实施主体应按照追溯演练预案的要求定期实施演练。 8.6 评价与改进 8.6.1 追溯实施主体应定期开展追溯体系评价。 8.6.2 追溯实施主体应确定追溯体系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人员、结果分析,以确保有效的评价结果。 8.6.3 评价的结果应包括是否需要更新追溯体系内容、是否需要新的资源支持等内容。 8.6.4 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针对追溯体象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8.6.5 鼓励消费者向追溯实施主体和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反馈追溯体系实施情况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8.6.6 追溯实施主体应根据评价结果或相关方意见和建议,分析不合格项或问题,找出原因,确定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况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纠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