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生产用水的水质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涉及化妆品生产用水安全的要求、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用水。 【主要技术内容】 4 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化妆品使用安全。 4.1.1 化妆品生产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化妆品生产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化妆品生产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化妆品生产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化妆品生产用水采用的活性炭过滤、离子交换、反渗透膜、电渗析等方法处理不应污染化妆品生产用水。 4.1.6 化妆品生产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化妆品生产用水。 4.1.7 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感官指标 外观 无色澄清液体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肉眼可见物 理化指标 pH值 5.0~7.5 电导率/(μs /cm)(25℃)/μs·cm-1 ≤5.1 砷/(mg/ L) ≤2 镉/(mg/L) ≤5 铅/(mg/ L) ≤10 汞/(mg/ L) ≤1 总有机碳/(mg/L) ≤0.50 不挥发物/(mg/ L) ≤10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 L) ≤100 霉菌和酵母总数/(CFU/ m L) ≤20 金黄色葡萄球菌/ m L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 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 m L或CFU/100 mL) 不得检出 5 检验方法 5.1 pH值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四章 1.1 pH规定的方法检测; 5.2 电导率/(μs /cm)(25℃)/μs·cm-1 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纯化水中规定的方法检测; 5.3 砷、铅、汞、镉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规定的方法检测; 5.4 总有机碳/(mg/ l))、不挥发物/(mg/ l)) 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纯化水中规定的方法检测; 5.5 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耐热大肠菌群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五章规定的方法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监控检验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监控检验 监控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全项、理化指标中的pH值、电导率、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项目。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当水处理设备结构、材料或水处理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在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每年至少执行一次型式检验;
英文名称Water for cosmetics prod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