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主要技术内容】 9 试验和记录 9.1 出厂试验 无特殊要求时,钻机应进行出厂试验,试验要求、试验程序、验收准则应按SY/T 6680的规定执行。 9.2 型式试验 9.2.1 钻机的型式试验应包括9.1和符合9.2.2要求的设备的型式试验。 9.2.2 钻机用绞车、天车、井架、底座、转盘、钻井泵、顶部驱动钻井装置、游车、大钩、游车大钩、 水龙头、动力水龙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设备的型式试验: a)新产品首次生产时; b)批量生产后,产品在结构、材料或工艺上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用户要求时。 9.2.3 符合8.2.2要求的设备的型式试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a)绞车的型式试验应符合SY/T 5532的规定; b)天车、井架、底座应按照钻机最大钩载进行验证载荷试验,试验应符合GB/T 25428 的规定; c)转盘的型式检验应符合 SY/T 5080的规定; d)钻井泵的型式试验应符合GB/T 32338的规定; e)顶部驱动钻井装置的型式检验应符合GB/T 31049的规定; f)游车、大钩、游车大钩、动力水龙头的设计验证试验应符合GB/T 19190的规定; g)水龙头的设计验证试验应符合SY/T 5530的规定。 9.3 整机工业性试验 9.3.1 一种钻机在定型生产或批量生产前应经过工业性试验,工业性试验在油气田钻井现场进行。 9.3.2 根据钻机的名义钻深范围,钻机可选择1口井~2口井进行工业性试验,应保证实际作业中钻机的钩载能力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0% 或名义钻深范围上限的80%。 9.3.3 现场作业时的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应按产品的操作说明书的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 9.3.4 制造商应对钻机工业性试验的内容、程序、要求等形成书面的规定。 9.4 记录 钻机的试验过程应予以记录,所有记录的管理、记录的提供和保存均应按 SY/T 6680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