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业开采气候可行性论证参证气象站选取要求、资料收集与处理、论证内容和论证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的矿业开采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类似气候背景区域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也可参照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露天及地下矿山工程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涵盖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营全生命周期。 2 论证内容 2.1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矿区气候背景分析:矿区所在区域多年平均气温、降水、湿度等基本气候特征。 (2)极端气候事件评估:暴雨、雷电、高温、低温等气象发生频率、强度以及重现期。 (3)气候变化趋势影响:未来30~50年气候变化(如极端降水、极端高温)对矿区长期运营的影响; (4)气候适应性措施建议:针对灾害风险提出工程优化设计(例如矿区排水能力、建筑物抗风等级、防雷标准等) 2.2 确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3)《贵州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3 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3.1 数据来源 (1)国家基准气象观测站至少30年连续数据; (2)再分析数据(ERA5、CMIP6等)(用于模拟矿区及周围区域模式驱动场) 3.2 确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4灾害风险评估 4.1 灾害风险灾种 (1)暴雨灾害致灾危险性评估:使用暴雨灾害致灾危险性区划图。 (2)雷电灾害致灾危险性评估:使用雷电灾害致灾危险性区划图。 (3)高温灾害致灾危险性评估:使用高温灾害致灾危险性区划图。 (4)低温灾害致灾危险性评估:使用低温灾害致灾危险性区划图。 (5)大风灾害致灾危险性评估:使用大风灾害致灾危险性区划图。 (6)冰雹灾害致灾危险性评估:使用冰雹灾害致灾危险性区划图。 4.2 确立依据 (1)《贵州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3)《贵州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普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