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主要技术内容】 4.1 生产单元范围 生态农业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明确,并且已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生态农业生产管理体系。 4.2 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4.2.1 不应在生态农业生产体系中引入或在生态农产品(食材)上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 4.2.2 同时存在生态农业和非生态农业生产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4.3 辐照 不应在生态农业生产中使用辐照技术。 4.4 投入品 4.4.1 应充分考虑生产单元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护和培养天敌,在生产单元内建立自然的生态平衡系统,以减少外来投入品的使用。 4.4.2 提倡优先使用植物源、动物源、微生物源和矿物源的土壤改良剂、饲料与植保产品。《有机产品》(GB/T19630)中规定的允许使用投入品均可使用。当使用上述物品无法满足动植物正常生长所需的营养或不能保证动植物健康时,可允许使用少量的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且应符合本规则生态农产品(生态食材)生产的具体规定(具体允许使用品种见附表A)和遵守产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要求。 4.4.3 施用投入品应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服和设备。 4.4.4 通过评定的生态农产品(生态食材)中不含有影响人类健康的农药残留、生长调节剂、抗菌素等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