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主要技术内容】 4 基本要求 责任主体 住宿场所经营主体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选派、授权并监督安全巡查员开展工作。 巡查员资质 4.2.1 巡查员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2.2 巡查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责任意识和沟通能力 4.2.3 巡查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巡查员培训应包括消防安全、电气安全、建筑物结构安全等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现场实操演练,确保巡查员具备全面的安全巡查能力。 4.2.4 对特定区域如消防控制室的巡查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执行 配备与频次 4.3.1 住宿场所应根据其规模、结构和风险等级,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巡查员。 4.3.2 每日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并在营业期间进行不定时重点巡查。对于非 24 小时运营的场所,应在歇业后增加一次重点巡查。 4.3.3 针对贵州多雨多山的地理气候特点,在汛期、冬季凝冻期等特殊时段,应增加对建筑本体、周边边坡、挡土墙、排水设施及室外管线等的巡查频次。
英文名称Safety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accommodation establis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