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加工用大米浓缩蛋白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加工用大米浓缩蛋白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主要技术内容】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4.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米白色至淡黄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形态 粉末状、无结块、无霉变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蛋白质a(以干基计)/(g/100g) 85≤X<90 75≤X<85 65≤X<75 GB 5009.5 灰分/(g/100g) ≤ 8.0 GB 5009.4 水分/(g/100g) ≤ 10.0 GB 5009.3 a氮换算为蛋白质的系数以6.25计。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 0.2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 0.2 GB 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GB 5009.17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2 GB 5009.11 铬(以Cr计)/(mg/kg) ≤ 1.0 GB 5009.123 苯并[a]芘/(μg/kg) ≤ 2.0 GB 5009.27 4.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1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A /(μg/kg) ≤ 5.0 GB 5009.96 4.6 微生物指标 4.6.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中粮食制品类的规定。 4.6.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3×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1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4.7.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 6.3 抽样 按GB/T 30642执行。 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蛋白质、灰分、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5.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料来源、工艺、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化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 6.6.2 若有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对同批次留样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复验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7.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7.3 运输 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 7.4 贮存 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