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产品的总体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营服务、评估登记以及监督活动。 【主要技术内容】 5.1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5.2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5.3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5.4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标识、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5.5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c)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d) 评估前已由第三方进行测试的软件产品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software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