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库采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砂石料开采、砂石料堆放与弃料处理、砂石料运输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水库采砂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主要技术内容】 5.1 禁采期与可采期的划定 5.1.1 每年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期间为禁采期,其它时段为可采期。 5.1.2 禁采期内严禁进行采砂活动,采砂设备应实行集中管理,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5.2 禁采区的划定 5.2.1 堤防及护堤地、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大坝、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和涵闸、水电站等工程范围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 5.2.2 桥梁、穿库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 5.2.3 水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其他依法应当禁止开采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5.2.4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化为禁采区。 5.2.5 应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外及跨河、穿河、临河非水利工程建(构)筑物外端轮廓线外留有安全保护距离。 5.3 可采区的划定 5.3.1 可采区划定应综合考虑河势、防洪、供水、通航、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以及采砂的运输条件等因素,在水库演变与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5.3.2 划定可采区时,应当加强对水库演变、河床地形和河砂储量及河砂补给的分析、研究,保证可采区划定科学、合理。 5.3.3 对水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避免影响的区域可划定为可采区。 5.3.4 可采区划定应包括该河段砂石总储量、年度控制采砂量、可采区位置、可采区控制点坐标、采砂控制高程、作业方式、作业机具、期限等。 5.3.5 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应综合考虑泥沙补给、河砂储量等因素确定,可适当考虑河段周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5.3.6 划定的可采区边线应充分考虑与涉河建设工程设施的最小控制安全距离。可采区开采范围的大小,应结合可采区所处河段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5.3.7 可采区的开采期限应根据可采区的控制采砂量及市场需求、采砂作业方式、作业机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合理确定。 5.4 保留区的划定 5.4.1 对河势稳定、行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有可能产生影响的河段应划定为保留区。 5.4.2 对管理困难、矛盾突出的河段应根据水库保护及管理要求划定为保留区。 5.4.3 保留区的划定应体现作为禁采区和可采区之间缓冲区的特点,为规划期内不可预料的采砂和有弹性的采砂管理留有余地。 5.4.4 保留区应按禁采区进行管理,规划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开采砂石的,开采前应做好相应的分析论证工作,应根据水库演变基本规律和水库近期冲淤变化等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定开采区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5 开采作业 5.5.1 基本规定 5.5.1.1 水库采砂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准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开采,不应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开采。 5.5.1.2 可采区应当按照平面控制点坐标进行控制,采砂单位应在控制点竖立醒目界桩。 5.5.1.3 水库采砂不应损坏水利工程及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等,不应影响水库行洪、航运的畅通。 5.5.1.4 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开采设备,严禁将采砂设备产生的油污及作业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江河。 5.5.2 开采边线 5.5.2.1 采砂作业前应当按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采砂边界线控制点坐标确定采砂范围,根据测量控制和测设资料,测放出砂场开挖轮廓点和开采边线,并设立标志桩。 5.5.2.2 设定开采边线,应保护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以及闸坝、引渠、桥梁、穿堤管等建筑物。在其周围开采时,应根据水库具体情况,在其上、下游和临水面留出保护范围。 5.5.3 开采边坡 5.5.3.1 横断面边坡不陡于1:3;应保持河底纵断面平顺衔接,与原河床衔接的纵向边坡坡度不陡于1:10。 5.5.3.2 开采边界线应圆滑顺畅,不应挖成折线,以防止折冲水流和凹岸冲刷。 5.5.3.3 当水库采砂与河道疏浚工程相结合时,应符合SL17的有关规定和河道疏浚整治设计。
英文名称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safety production of sand mining in reservo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