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作为综合利用产品的副产25%亚硫酸钠水溶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硫酸四咪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经液碱吸收而得到的副产25%亚硫酸钠水溶液(以下简称产品),主要用作生产工业焦亚硫酸钠的原料。 【主要技术内容】 出厂检验 6.2.1 产品须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文件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亚硫酸钠含量、氯化物。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首次批量生产时; b) 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正常生产每满一年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4章表1、表2中全部内容。 6.4 组批 每一生产周期内的产品为一批次。 6.5 抽样 按GB/T 6680-2003中7.1的规定进行采样。所抽样品总量应不少于500 mL。样品经混合均匀后分成两份,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员,其中一份做检验用,另一份留样备查。 6.6 判定 6.6.1 按本文件进行检验的测试结果,其质量合格判定采用GB/T 8170-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 6.6.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允许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英文名称By-product 25% sodium sulfite aqueous 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