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的建设原则、建设要求、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职业院校,各类企业及其他相关教育组织可参 【主要技术内容】 职业院校应依托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建设需要,组织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教学单位应遴选有实力、有意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共建单位,并组织专业(群)教师团队填报《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申报表》,见附件A。 应组织校内外专家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相应机构对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申报书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批准,公布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立项名单。 各教学单位应代表学校与合作企事业单位签订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合作协议,并向合作单位授予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牌匾。 进站 进站教师应满足以下要求,包括不限于: a)应为学校在职在岗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 b)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三年无教学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 c)年度考核应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d)应具备完成企业实践任务所需的专业基础和实践能力。 教师进站程序,包括不限于: a)教师填写进站申请,经单位审核批准。 b)教师根据流动站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教师进驻企业实践流动站任务书》,见附件B。经审核,将任务书备案。 c)教师与企业对接,明确实践项目、岗位职责及预期成果。 运行 5.3.1 基本要求 流动站设学校、企业各一名负责人,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流动站校方负责人宜为各教学单位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或骨干教师,各教学单位专业教师宜分期分批轮流进站工作,确保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化与全覆盖。 流动站企业负责人宜为管理层、决策层或技术骨干。 流动站两名负责人每年应根据专业建设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共同制订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年度工作计划,校企双方审定后在学校备案。 每年流动站应确保不少于3名教师进驻。 校企双方应建立监督考核小组,对教师工作站建设情况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5.3.2 分工及工作内容 分工 5.3.2.1.1 企业 企业应明确专门部门或人员,为进站教师提供必要的实践岗位、工作条件、技术资料与安全防护,并配备企业导师进行全程指导。 5.3.2.1.2 学校 教学单位作为流动站建设与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年度计划制定、教师选派与过程监督。 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考核评估与校企关系维护,并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开展立项评审、复盘督导与成果验收。 5.3.2.1.3 教师
英文名称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mobile stations of enterprise practice for vocational college teac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