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主要技术内容】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和 GB 2715 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1.3 馅料应符合 GB/T 21270 的规定。 4.1.4 麦苗、 艾草(学名艾(Artemisia argyi?H. Lév. & Vaniot),被子植物门菊科蒿属多年生草本或略成半灌木状植物,植株香气浓烈)等可食用的绿色植物及其制品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4.1.5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微生物限量 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中青团应符合“06.02.04 米粉制品”的规定,青汁糕团应符合“07.02糕点”的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的规定方法检验。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7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连续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 6.2 抽样方法与数量 按GB/T 30642以及有关规定执行,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的要求。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12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除4.1以外的全部要求。 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 产品按6.3.2要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6.5.2 型式检验 6.5.2.1 型式检验项目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为合格产品。 6.5.2.2 型式检验结果有两项或两项以下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2.3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型式检验结果若不符合微生物指标要求,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7.1 标签和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明示食品名称,即青团或青汁糕团。 7.1.2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 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1.4 散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英文名称Qing tuan and Green c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