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设原则和基本要求、功能和布局、建设要求、运输、标志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包括废饮料瓶、废旧塑料膜、废旧塑料片材、废旧塑料管材、废旧塑料容器等废旧塑料回收点、回收站、分拣中心的设立、建设。 本标准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国家禁止回收的医疗废物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设立、建设活动。 【主要技术内容】 5.1 建设原则 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a)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b)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人口分布、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c)应在再生资源统一回收体系规划下进行建设。 5.2 基本要求 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a)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销售,为其他类再生资源回收预留接口; b)具备分类、存储、包装、初步加工、装卸、运输等基本功能; c)采用先进适用、节能高效的工艺设备,并积极应用自动化、规模化、环保化和专业化工艺设备; d)应通过环评后进行运行。 废旧塑料回收利用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b)有完备的人身安全防护装备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