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主要技术内容】 热解用污泥型煤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热解用污泥型煤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识、运输及储存,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热解用污泥型煤在生产、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热解用污泥型煤 sludge briquette for pyrolysis 用于热解用途的,以市政污泥和煤为原料,经过干燥、混合、机械加工成一定形状、尺寸和强度的煤制品。 3.2冷压强度 cold compressive strength 型煤于环境温度下在规定的试验机上,以规定的均匀位移速度单向施力至开裂时的抗裂强度。 4 技术要求 热解用污泥型煤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冷压强度 冷压强度的测定按MT/T748的规定执行。 5.2发热量 发热量的测定按GB/T 213的规定执行。 灰分5.3 灰分的测定按GB/T212的规定执行。 5.4 全硫 全硫的测定按GB/T214的规定执行。 5.5 磷含量 磷含量的测定按GB/T216的规定执行。 5.6 氯含量 氯含量的测定按GB/T3558的规定执行。 5.7 砷含量 砷含量的测定按GB/T3058的规定执行。 5.8 汞含量 汞含量的测定按GB/T16659的规定执行。 5.9氟含量 氟含量的测定按GB/T463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 产品按批检验,以每天产量或销量为一批。 6.2 采样与制备 从已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两袋(箱)及以上样品,按照GB/T 474规定的棋盘法或条带截取法缩分出两份,每份质量不应小于4.0kg.分别封存,一份按照GB/T474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一份留存。 6.3 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应按表2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 6.4 型式检验 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及批试生产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及设备发生变化; c)正式生产时,每半年或每换一批原料进行一次检验; d)批量生产间断、停产后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热解用污泥型煤质量按表1的技术要求进行判定,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 标识、运输及储存 7.1 标识 标识应采用防水、防腐蚀、不易破损的材质制作,易于长期保存。标识按照GB/T25209进行标识。 7.2 运输及储存 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碰撞和振动。储存场地应干燥且符合环保要求,有防雨防水防尘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