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主要技术内容】 随着社会信用建设的深入,信用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定义信用服务、信用 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业以及合理划分信用服务业变得十分重要。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支持下, 在深圳市信用办的指导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联合深圳市信用促进会,在信用专 家、信用专业机构的共同参与下,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将信用服务业分为6大类,23小类,73细类。大类以信用服务交付内容为依据,小类以业务 形态为依据,细类以产品类型为依据。本标准借鉴了生产性服务业、高新技术服务业的分类模式,充分 考虑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涉及信用服务的相关行业对应。考虑到信用服务的发展,设置了收容项。 本标准的主要特点有五个:一是发展了信用服务业的概念,从信用风险管理到信用关系管理;二是 明确信用服务业不仅包括信用专业机构,还包括其他机构的信用服务;三是继承传统信用服务业的分类 并进行了优化,如信用评价进行了扩展;四是结合新技术发展,增加了信用科技;五是借鉴国民经济分 类和其他行业分类的做法,纳入行业监管和自律、配套服务。 本标准尝试对信用服务业与金融服务业的区别进行了回应。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信用服务业分类 不以监管部门作为划分依据,虽然部分信用服务业目前由金融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但依然属于信用 服务业的范围;二是金融服务业中涉及信用服务部分,以是否可以独立存在为标志,如信贷业务核心是 信用,但是脱离了借贷,信用服务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因此不纳入信用服务业。
英文名称Classification and coding standards for credit servic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