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材料要求、鉴定过程、听取意见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制作等程序性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电子病历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及修改痕迹等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活动。 本文件不适用于对电子病历所载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医学专业问题的判断——该类问题属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范畴,应另行委托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规定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材料要求、鉴定过程、方法、意见书制作等程序性要求。 适用于电子病历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及修改痕迹等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 不适用于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医学专业问题判断(另行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A/T 756-2021、SF/Z JD0400002-2015、司法部令第 132 号、卫医政发〔2010〕11 号、卫医政发〔2010〕24 号、卫医政发〔2010〕114 号、国卫办医发〔2017〕8 号、司发通〔2016〕112 号。 3 核心术语 电子病历: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数字化医疗记录,可存储传输。 电子病历司法鉴定:对电子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判断。 鉴定材料:含电子病历文件、数据库备份、日志、纸质病历扫描件等。 鉴定人: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类别为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的专业人员。 鉴定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含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的法人或组织。 4 委托与受理 委托主体: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医调委、卫健行政部门。 委托事项:真实性 / 完整性、是否伪造篡改、时间逻辑合规性、系统功能合规性等。 提交材料:委托书、案件说明、原始电子病历数据、系统基本信息等。 受理条件:委托主体合法、事项属业务范围、材料齐全可检、机构具备资质能力。 5 鉴定过程 鉴定人:2 名以上相关专业资质人员,无利害关系,签署回避承诺书。 材料固定与校验:优先取后台原始数据,现场提取需多方在场,全程录音录像,数据哈希校验、加密封存。 技术检验:采用数据库日志分析、元数据分析、时间戳验证、哈希值比对、系统合规性评估。 6 鉴定基本方法 真实性:是否原始生成、有无篡改虚构、签章是否异常。 完整性:关键记录是否缺失、数据有无删除隐藏、电子与纸质版是否一致。 时序性与一致性:各类时间信息是否一致无冲突,不做医学合理性判断。 修改痕迹合规性:是否保留修改痕迹、有无违规修改、修改是否在规定时限内。 7 鉴定意见书制作 格式:遵循司法部统一标准,含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 要求:意见明确具体(用 “是 / 否” 等确定性语言),不判断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医学问题。 禁止事项:不推测主观意图、不认定赔偿责任、不超执业类别判断、不引用未经核实内容。 复制件效力:副本需加盖对应印章,电子版不可单独作为证据。 8 鉴定材料争议处理 委托人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方提异议的,鉴定人评估影响,必要时中止或终止鉴定。
英文名称Procedural specification for judicial expertise on 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