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业集中式钣喷中心的建设要求、运行要求和项目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维修业集中式钣喷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主要技术内容】 4 建设要求 4.1 选址及功能布局 4.1.1 集中式钣喷中心选址、总体布局设计应符合GBZ 1、GB 50187及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不应对敏感区域造成安全危害和环境影响。 4.1.2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选址应位于产业园区(集中区)、汽车维修聚集区及其周边,建设集中式的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从而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 4.1.3 新建集中式钣喷中心应同原有分散钣喷设施协商制订共享使用等计划,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并达标排放。原则上集中式钣喷中心应为独立的新建项目,依托企业扩建的集中钣喷中心不得以扩大自身产能为目的。 4.2 建设规模 4.2.1 集中式钣喷中心建设应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工作,合理确定项目所需建设的规模、工艺及使用的原辅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前期手续。 4.2.2 应根据周边产能充分配置打磨、中涂、喷漆、烤漆等房体,充分发挥项目规模效应及污染集中控制优势,车间总面积应不小于2000 m2,喷烤漆房数量应不少于4座,数量应根据实际体量匹配。 4.3 场地设计 4.3.1 总图布置应根据厂(场)址地形地势、主导风向、地质条件、外部工程条件,结合工艺要求、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经多方案技术经济、环境影响等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企业场地应具备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场地、废物贮存场地(包括危废暂存间)。生产场地建设内容详见表1。 表1 生产场地建设主要内容 序号 建设内容 功能 1 原辅料仓库 用于储存擦色剂、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清洗剂、涂料、腻子等含VOCs的原辅料 2 调配间 用于油漆、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 3 打磨房 用于原漆剥离、打腻子等过程的操作 4 喷漆房 用于底漆、面漆、擦色等喷涂或涂饰过程的操作 5 烤漆房 用于烘干油漆过程的操作 6 喷烤漆房 用于喷漆、烘干等过程的操作,兼具喷漆房与烤漆房功能于一体的房间 7 施胶、清洗区域 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应单独建设密闭房间或设置在密闭的喷烤漆房内进行 8 污染处理设施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与废气进行稳定、有效的处理 4.3.3 接待室整洁明亮,应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设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4.3.4 停车场应与服务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保证车辆行驶通畅;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不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和停车。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00 m2。 4.3.5 生产场地应位于室内,环保、安全设施设备齐全;生产车间应按作业单元分区布置,密闭管理,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 4.3.6 废物贮存场地设置单独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设计分别符合GB 18599和GB 18597的规定。贮存设施设计容量不小于3个月产生的废物所占空间。 4.4 设施设备 4.4.1 切割、打磨区配置吸尘设备,钣金焊接区设置焊烟收集设备。涂装作业应在密闭式喷涂房内进行,喷涂房设置末端尾气治理设施,单个喷涂房废气处理排风量应基于喷烤漆房尺寸、工件大小及操作工艺计算确定,以确保收集效率。 4.4.2 应采用往复式自动喷涂线、机器人喷涂、静电喷涂、自动喷涂、高压无气喷涂或高流低压(HVLP)喷枪等高效喷涂技术。 4.4.3 喷枪应安装密闭洗枪机,收集处理清洗过程产生的VOCs废气,并定期回收清洗溶剂。 4.4.4 喷烤漆房应符合JT/T 324规定,应采用防爆电加热装置,采用两级及以上漆雾过滤设施,即废气通过底棉(一级)后,在进入废气处理装置前至少还要加装一级过滤设施,且至少一级过滤设施应符合GB/T 14295中Z3级或以上规定,并保证过滤效果。喷烤漆房均应实现负压设计和废气全密闭收集,废气应采用“吸附浓缩+脱附+燃烧”、RCO、RTO等高效的催化燃烧处理工艺,并采取防爆安全技术措施。 4.4.5 应按照HJ 1013及相关地方规范规定,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NMHC(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CEMS),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数据(包括浓度、流速、排放量等)实时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保存五年以上。在线监测设施应与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同步运行,同步记录。不应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毁。 4.5 人员配置 4.5.1 生产技术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其专业技能应符合生产作业及安全操作等相应规定,配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持证上岗规定的,应持证上岗。 4.5.2 企业涂漆(调漆、遮蔽、表面处理、底漆、打磨、中涂、面漆、烤漆等)人员,建议至少配备6人。 4.5.3 应配备具备相应的环境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环保行业社会团体组织举办的环境保护业务培训。 5 运行要求 5.1 钣喷作业 5.1.1 钣金作业应在室内进行,切割、焊接、打磨应设置单独隔离间,并配备固定式、摇臂式、移动式等过滤除尘装置,室内工况应符合GBZ 2中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烟尘、粉尘经过滤净化处理后应达标排放。 5.1.2 汽车修补宜采用符合GB/T 38597规定的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涂料、清洗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GB 24409、GB 38508、GB 33372规定。 5.1.3 含VOCs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运输过程应符合GB 37822规定,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 5.1.4 贮存过含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废溶剂、废吸附剂、沾有涂料或溶剂的废弃物应放入具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密闭容器或包装袋中。贮存应按照GB 18597的相关规定执行。 5.1.5 调漆、打腻子、喷漆、流平、烘干作业应符合GB 37822规定,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并导入VOCs处理设施。 5.1.6 有机废气采用催化燃烧治理技术应符合HJ 2027规定;吸附剂的充填量或厚度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吸附剂应充填均匀,防止沟流、短路;吸附剂的选用应符合HJ 2026的相关规定,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应低于800 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应低于650 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 m2/g(BET法)。吸附剂购买和废弃吸附剂处置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五年。 5.1.7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按GB 37822规定运行,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或先于生产工艺设备开启、晚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有条件的可实现与生产装置的连锁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未经处理废气不应直接排放。 5.1.8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按照表2、表3执行。 表2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苯 0.5 车间排气筒出口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出口 2 苯系物 10 3 非甲烷总烃 20 表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监控点位置 非甲烷总烃 8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在厂区生产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5.1.9 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包括环保档案和台账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a)环保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环评批复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提供); ——废气治理设施设计及运行管理规程; ——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 ——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执行报告; ——近一年所用含VOCs原辅材料的密度、扣水后VOCs含量、含水率(水性涂料)等信息的检测报告。 b)台账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企业钣金维修、调漆记录; ——喷烤漆房运行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时间、维修数量、维修记录(喷漆工艺)等;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吸附剂购买记录、发票以及更换频次、催化剂更换频次等;——采用活性炭吸附的应提供活性炭购买发票、性能检测报告; ——监测记录信息:调漆房及喷烤漆房废气排放记录(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等; ——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去向等; ——能源消耗记录; ——VOCs废料处置记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5.2 清洁作业 5.2.1 作业工具、零件等清洗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预处理。 5.2.2 汽车清洁污水应经由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不应直接排放或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5.2.3 废水排口应设置废水排放口图形标志,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应符合GB 26877规定。 5.3 危险废物管理 5.3.1 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染料、涂料废物,含汞废物,石棉废物,其他废物,废催化剂,详见表4。 表4 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表 序号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名称及来源 1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HW06 零件清洗过程废弃的有机溶剂、专业清洗剂、保养更换的防冻液等 2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8 维修保养过程中废弃的柴油、机油、刹车油、液压油、润滑油、过滤介质(汽油、机油过滤器);清洗零件过程废弃的汽油、柴油、煤油,沾染油污的锯末、抹布、棉丝等 3 染料、涂料废物 HW12 维修过程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作业产生的废物:废油漆及漆渣;喷烤漆房使用后的空气过滤介质;沾染油漆的废纸、胶带等 4 含汞废物 HW29 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 5 含铅废物 HW31 废铅蓄电池 6 石棉废物 HW36 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 7 其他废物 HW49 废弃镉镍电池、废油漆桶、废喷漆罐、废电路板、含电解液的电容器、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 8 废催化剂 HW50 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 5.3.2 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贮存设施设计、运行应符合GB 18597规定,识别标志设置应符合HJ 1276规定。 5.3.3 应配备专门的废油、废液收集设备,宜采用管道集中供油、收集废油,以减少废油桶产生量,避免废油转移过程遗撒。 5.3.4 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液态危险废物盛装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3/4。 5.3.5 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应放入密闭容器中贮存。 5.3.6 破损的铅蓄电池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5.3.7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按照GB 18597规定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5.3.8 危险废物应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5.3.9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至少保存五年。 5.3.10 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5.4 环境监测 5.4.1 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公开监测结果。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5.4.2 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便于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5.4.3 应定期(如每季度)或在主要设备检修后,使用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PID控制系统等设备对调漆间、喷涂房、流平室、危废间等关键区域进行无组织VOCs排放巡查监测,并记录结果。 5.4.4 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6297、GB 14554、GB 37822规定。 5.4.5 废水排放应符合GB 26877规定。 5.4.6 应采取措施降低经营、维修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保障非噪声工作地点及厂界环境噪声声级符合GBZ 1和GB 12348规定。 5.5 安全措施 5.5.1 应按JT/T 1180.6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涂装设备器械、设备检查维护与检修、安全标志及安全技术培训等应符合GB 7691的规定。 5.5.2 应制定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5.3 各工位电气设备、照明设施的用电安全应符合GB/T 13869的规定,防爆性应符合GB 3836.2的规定。 5.6 组织管理及其他要求 5.6.1 应按GB/T 16739.1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5.6.2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管理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6.3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环保、健康防护等岗前培训。 5.6.4 应建立完善的配件采购、验收、保存、使用登记制度,建立配件出入库台帐。 5.6.5 应建立维修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维修流程、配件采购与使用、费用结算等进行电子化管理。 5.6.6 应按JT/T 816的规定建立服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