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摘要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品牌乡村评价活动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品牌乡村评价工作流程、 评价指标、评价人员、评价结论等进行了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我国品牌乡村的评价工作,是其他具体品牌乡村评价细则的制定原则及总要求。 【主要技术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村 village 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本规范仅评价以农业产业为基础的自然村、行政村、乡村组团。 3.2 品牌 brand 与营销相关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用语、符号、形象、标识、设计或其组合,用于区分产品、服务和(或)实体,或兼而有之,能够在利益相关方意识中形成独特印象和联想,从而产生经济利益(价值)。 [来源:GB/T 29187—2012 2.2] 3.3 品牌乡村 brand village 从品牌认知的角度而言,品牌乡村指的是人们对一个乡村区域整体、区域产业、区域产品、区域文化等方面的感知或综合评价,是对乡村组织、生态、文化、经济和社会价值总和的整体印象、认知及评价,是消费者与作为空间整体的乡村之间形成的独特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利益载体、价值系统与诚信体系。 3.4 评价 valuation 依据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做出评价结论的过程。 6 评价指标 6.1 指标设置 6.1.1 品牌乡村评价指标由品牌基础要素、品牌强度要素、品牌贡献要素三个一级指标组成,并设特别贡献赋分。 6.1.2 一级指标之下,设置10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之下,设置28个三级指标。 6.2 总体框架 品牌乡村建设评价指标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略)。
英文名称Evaluation criteria of rural brand development